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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频里的这名女网友是在开车等待红灯时,按响喇叭鸣笛发出所谓的“抖友暗号”,就是为了寻找旁边同样玩抖音的其他车主。其实在禁鸣路段鸣笛,已经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将处以100元的罚款!
这位女网友是在“不该按喇叭的地方按了喇叭”受到处罚,而在海上往往会有船员在“应该鸣笛的情况下不鸣笛”而引发事故。尤其最近雾情严重,海上能见度不良导致的事故频发,经海事调查官调查发现,在大部分能见度不良导致的事故中,当事船舶未按规定使用相应声号的情况十分普遍。

案例一
2016年5月,散货船C轮从连云港驶往印度尼西亚途中,在宁波象山沿海南韭山岛附近水域与某渔船L轮雾中发生碰撞,事故造成渔船L轮沉没,船上19人中14人死亡5人失踪,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。

事发时事故水域能见距离 200 米左右,C轮与渔船轮L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航行,适用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,两船均应按照《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的要求采取避让行动。
然而C轮当班二副未及时通知船长,未采取鸣放雾号、备车等雾航安全措施,在雾中航行未尽到应有的谨慎,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相关雾航规定的要求。其行为违反了《〈STCW 公约〉马尼拉修正案》第 A-VIII/2 节 45 的规定、《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第十九条第 2 款、第三十五条第 1 款的规定。而渔船L轮也同样未采取鸣放雾号的雾航安全措施。违反了《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第三十五条第 1 款的规定。

案例二
2014年4月26日2017时左右,Y轮从台州空载驶往宁波途中,航经东屿山附近水域时与锚泊的干货船M轮碰撞,事故造成M轮沉没。Y轮球鼻首局部受损,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。

经事故调查,两船均未按规定使用相应声号。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锚泊,Y轮与M轮未按规定施放相应声号,其行为违背了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》第三十五条第7款的规定。
这两则案例中,事故双方掉以轻心,没有按规定施放相应声号,惨痛的教训让小编不禁想“咚咚咚”地给大家敲敲警钟。那么能见度不良时究竟应该如何鸣放声号呢?

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:
机动船对水移动时,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一长声。
2
在航机动船但已停车并且不对水移动时,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二长声,二长声间的间隔约2秒钟。
3
失去控制的船舶、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、限于吃水的船舶、帆船、从事捕鱼的船舶,以及从事拖带或顶推他船的船舶,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三声,即一长声继以二短声,以取代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。
4
一艘被拖船或者多艘被拖船的最后一艘,如配有船员,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连续鸣放四声,即一长声继以三短声。当可行时,这种声号应在拖船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。
5
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个组合体时,应作为一艘机动船,鸣放本条1或2款规定的声号。
6
锚泊中的船舶,应以每次不超过1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钟。长度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,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,并应在紧接钟声之后,在船的后部急敲号锣约5秒钟。此外,锚泊中的船舶,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,即一短、一长和一短声,以警告驶近的船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。
7
搁浅的船舶应鸣放本条6款规定的钟号,如有要求,应加发锣号。此外,还应在紧接急敲号钟之前和之后各敲打分隔而清晰的号钟三下。搁浅的船舶还可以鸣放合适的笛号。
8
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,不要求鸣放上述声号,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,则应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。
9
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,除本条1、2或6款规定的声号外,还可以鸣放由四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。

